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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訂定「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之具教職及學生身分被害者名譽回復處理原則」

  1. 依據教育部115年8月7日臺教學(二)字第1152803317號函辦理。
  2. 教育部訂定「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之具教職及學生身分被害者名譽回復處理原則」。
  3. 本案申請對象為已獲國家賠(補)償及平復之被害者或其家屬,申請方式及相關資訊,詳如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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