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法務部廉政署製作之「受理揭弊機關的權責」

  1. 依教育部115年10月1日臺教政(二)字第1154300504號函辦理。
  2. 來函所附法務部廉政署製作之「受理揭弊機關的權責」,請參閱附件。